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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查明:李某与台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达成的游泳课程培训服务合同真实有效,该公司在经营服务期间发生实际经营者和股权的变更、转让,后因公司自身经营原因需要闭店停止经营,无法履行后续服务。该公司法人孙某以李某未能提供由其盖章确认的服务合同及付款凭证为由,对其会员的身份不予认可。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向商户名为台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账号转款报名,并参加该公司组织的游泳培训课程,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法履行。虽然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服务期间发生变更,但其内部股权变更并不影响李某按约接受服务。该公司通过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鉴于该公司因自身经营需要闭店停止营业,且无法恢复经营,双方约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培训费用。法院最终判决台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按照购买课程时单节课时的价格计算,返还李某剩余98课时的培训费用77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在本案中,李某向台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账号转款报名,并参加其组织的游泳培训课程,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法履行。虽然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服务期间发生变更,但是其内部股权变更并不影响消费者按约接受服务。该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余额的,应当予以退还。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让消费者提高警惕性,又能警示经营者依法经营,起到了判决一案预防类案的作用。
保险合同条款中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与消费者通常理解的意外伤害存在差异。本案中刘女士认为丈夫半夜窒息死亡就是意外,而导致窒息的原因是疾病还是外来的伤害,确实需要通过尸检才能确定。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看清合同条款,尤其是理赔要求,在出险后要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与保险公司确认是否需要尸检。保险公司也需在接到报案后,一次性向消费者提出需要提供的理赔资料和要求,不得加重消费者举证负担。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未第一时间告知需要提供的理赔材料(包括是否需要提供尸检报告)等,死者吴某也无相关病史,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是非意外,应该予以理赔。
“消”字号产品是用于消毒的产品,并不是药品,更谈不上任何治疗效果。根据《消毒管理办法》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上述案例中,鼻炎馆将“消”字号产品当作药品卖给谢女士,宣称有治疗鼻炎效果,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也违反了广告法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规定,且同时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和药品管理法中多项规定,理应退还钱款。商家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宣传“消”字号产品有治疗效果。消费者也应擦亮双眼,注意查看产品包装上的卫生许可证号加以辨识,若判断不准“消”字号和“药”字号,应及时咨询医生或药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例中,被诉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及时履行承诺,且在处理消费者退款请求时态度不当,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被诉方并非主观故意欺诈消费者,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和失信。一些消费者在经历分手后,容易轻信网络上的情感挽回服务承诺,这些服务往往打着“专业指导”、“快速复合”等旗号,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实际效果却难以保证。为了避免此类消费陷阱,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谨慎选择服务商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商家的上门维修人员未对故障的煤气灶进行检查,直接判定煤气灶内部漏气着火,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新的煤气灶,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本案中,因为维修人员的虚假表述导致消费者购买新的煤气灶,商家存在不当经营行为。维修行业存在诸多猫腻,夸大故障问题误导消费者购买新的产品从中牟利的情况屡见不鲜。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尽量选择具有良好售后服务资质、技术实力的品牌,还要注意留存消费凭证和与商家的沟通记录,如合法权益被侵犯,也可通过12315平台及时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手表没有达到商家宣称的在50米内防水,理应退款退货。一般情况下,防水手表的背面表盖上会有标识WATER RESIST,非防水则没有此标识。防水手表分为普通防水和专业防水,普通防水的手表只能防止水溅,而专业防水的手表才能经受在不同深度的水中浸泡。消费者选购防水手表,一定要弄清防水等级和使用要求,查看防水标识,规范使用的同时也要保留发票等证明,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在买赠活动中,赠品与销售的商品形成捆绑式销售,此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赠品虽然表面上是消费者无偿获得的,但本质上仍然是商品。”本案例中,商家通过“充值送名表”吸引消费者参与促销活动,但所赠送的手表却为假冒产品,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品牌的声誉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追认的,该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项某儿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大额购买游戏卡牌,该行为未经家长追认,应属无效,商家应退还价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本案商家未履行该义务,且未对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尽到合理注意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提醒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要关注消费者的身份,对于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应谨慎对待;家长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床围虽本身无质量问题,但产品与消费者所使用的床不匹配,且商家未充分告知消费者相关适配情况和安全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服务瑕疵。而虎女士在选购和安装床围时,未与商家充分沟通尺寸适配问题,也未进行必要的加固,自身对孩子受伤也存在一定责任。由于虎女士无法提供孩子受伤的相关医疗证明,难以准确界定赔偿标准。但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情况以及产品使用中存在的潜在隐患,该 ODR 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退货退款并给予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既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维护了企业自身的形象。这一案例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应仔细了解产品信息,注意产品与使用场景的适配性,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商家则应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
执法人员通过网络排查发现,部分网络平台上的烧烤店里销售的“牛肉风味小串”、“碳烤大羊肉串”、“烤鲜羊肉串”等产品价格偏低,怀疑存在使用鸡肉、鸭肉冒充牛羊肉的情况。经过梳理,共锁定涉案店铺20家,椒江局通过集中行动对上述20家店铺开展了突击检查,共抽检问题牛羊肉串等44批次,扣押问题产品49包。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共有13家烧烤店销售的产品成分与外卖平台标明的主料不一致。目前检查发现的假牛羊肉均为合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把鸭肉制成的“牛肉风味小串”直接作为牛肉串销售,把鸡肉制成的“撒尿牛肉风味丸”作为牛肉丸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以假充真商品的违法行为。该局对上述13家烧烤店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便携式儿童汽车坐垫28件,该产品部件包括坐垫、头枕、束缚绳等,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 年第 18 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符合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产品种类,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经查,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3月17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出厂销售上述便携式儿童汽车坐垫产品,至案发,已售出180件,销售金额3415元,库存28件货值金额5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与台州市路桥凯某理发店签订了《门店转让协议》,受让该店后,为了获得上家原先长期积累的客户群体,合同中写明了“消费者在该门店所办的会员卡尚未消费完毕(会员名单附后)。乙方受让该门店,继续经营美容美发业务,并愿意对上述会员卡持卡消费者继续行之前应由甲方履行的全部义务,但消费者只承认甲方的除外。”但实际上当事人未主动积极向上家索要全部会员名单和未消费的会员余额情况,导致了部分消费者会员信息丢失,从而在消费者持预付凭证上门消费时,当事人要求消费者再次充值会员卡才能“赠送”上家未消费余额。2024年6月4日,路桥区商务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立即整改,但后续依旧有消费者向路桥局举报当事人要求充值才能“赠送”上家未消费余额,表明当事人未整改。另查明,当事人从设立登记至案发还未满6个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
2024年3月29日至4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进行了抽检,经检测,该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为不合格商品。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中,销售一款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商品,该锂电池在页面中的名称为:“允某美24v36V48V锂电池电动车锂电池24v36V48V18650锂电池电动车锂电池”,该链接有多种型号的锂电池在销售,其中48V10AH、48V12AH、48V15AH三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专用锂电池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至2024年6月3日当事人下架停止销售时止,抽检那三个订单可以确定是“2024.3//”批次,计销售金额为4820元,获利1402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天台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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